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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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编制、公布,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个方面,本条第一款是对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所作出的原则性规定。

第二个方面,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要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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