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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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内容如下: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教育、医疗卫生、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公共企事业单位推行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意义

在公共企事业单位推行信息公开制度,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提高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整体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重要措施。

二、公共企事业单位实行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核心内容是要将人民群众最关心,最需要了解的事项予以公开。

1.突出重点,不断丰富公开的内容。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将社会普遍关心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事项,社会公共反映强烈的有关事项,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作为公开的重点,如实公开,经常公开。

2.创新形式,拓展公开渠道。要按照利于群众知情、便于群众办事和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因地制宜,不断丰富公开的载体和形式,提高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实效。

3.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全面提高信息公开水平。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制度完善办事公开方面的制度,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监督保障机制,使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日程化的轨道。

三、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涉及面很广的工作,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通力合作,保证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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