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 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和减免情况;

(四) 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六)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主旨

本条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行政机关按时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不但有利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该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决定,而且通过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该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也有利于加强对其工作的监督。

一是,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本条例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他们职责范围内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基本要求和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行政机关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包含的首要内容。

二是,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考虑到行政机关掌握的有关政府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由于这方面原因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也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让社会公众知晓。

三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也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事项,通过公布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财务状况,可以有效的保证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收费上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四是,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一方面,可以促使该行政机关进一步对待自己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正确理解和深入贯彻本条例的各项规定,更好的履行自己的法定责任。另一方面,可以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和途径拿去保障自己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五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包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可以在反映行政机关的整改决心、整改措施和整改力度。加大行政机关的公信力的同时,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条第六项专门规定了,“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这一兜底条款,各行政机关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除了必须公布上述五项内容外,还可以根据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其他有必要报告的事项。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