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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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势要求。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何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要件。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一般形式要件是书面形式。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一是,为了便于行政机关充分了解申请人的申请请求,准确、迅速地为申请人查找其所希望获取的政府信息,并且及时答复申请人,确保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二是,为了保障申请的严肃性,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可以在申请人与行政机关就申请人是否提出过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及申请的具体内容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从而有效地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化解矛盾,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严肃性。

2.在特定情形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可以通过口头形式提出。这一例外规定也突出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和便民原则,充分反映了关心弱势群体的立法宗旨。这一规定主要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公民可以通过口头形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是,采取口头形式申请的,必须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是,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必须如实记录申请人有关申请内容,申请人应当对此确认无误。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实质要件

一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要提供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应当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是,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应当列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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