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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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主旨

本条是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专门规定。

释义和理解

行政机关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当公开。因此,即使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但只要能够区分出可以公开的部分,而可以公开的信息又是申请人所需要的,行政机关就应当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予以公开。

理解本条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区分处理,是在保密原则基础上作出的一项特殊规定,在确定是否应当公开有关政府信息内容时,必须首先履行保密审查义务,对那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内容进行审查,避免义务公开不当而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其次,“能够区分处理”是判断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原则。

第三,本条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是一项义务性规定,对于凡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政府信息,做到既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又能满足申请人需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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