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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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统计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主旨

本条是关于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统计工作需要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持,因此,离不开经费保障。政府统计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经费保障只有依靠财政预算。而且,政府统计是与现代国家管理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需要财政预算的长期的、经常性的支持。因此,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所谓财政预算,是指政府对于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收入和支出的计划安排。依照我国预算法的规定,财政预算由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预算执行。财政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了政府对统计工作的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规定,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一般是指全国性的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与常规统计调查不同,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不需要每年进行,而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如5年或10年进行一次。全国性普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性强,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参与和配合。所以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国务院都制定和颁布了相关的行政法规,对全国性普查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并对所需经费的落实作出具体安排。如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规定,人口普查所需经费,在保证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为了保证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顺利进行,本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经费的保障问题作了专门规定。一是明确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二是要求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经费要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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