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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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国家预算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的核心。有广义与狭义之别,广义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部门发布的各种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狭义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作为预算管理基本法的《预算法》。

产生和发展

预算法是财政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17世纪末,英国新兴资产阶级登上政治舞台后,出于与封建势力进行斗争的需要,通过立法,规定政府必须向议会提出财政收支报告,经议会同意后执行。这种经议会批准的财政收支报告,就是最早的国家预算法律性文件。从广义上说,预算法也从此产生。

世界许多国家如西班牙、泰国等国制定有专门的《预算法》;日本、智利等国则在《财政法》中规定预算问题;美国虽然没有专门的《预算法》,但年度预算一经议会通过即成为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

中国清宣统二年(1910)开始试办预算。翌年九月,钦定《十九信条》第十四条规定:本年度之预算,未经国会议决,不得适用前年度预算;又预算案内之岁出,预算案所无者,不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中华民国时期,1913年北洋政府拟定的《天坛宪法草案》设专章对国家预算的收支、编审、执行程序和决算作了规定。其后,国民政府统治期间,颁布了《预算法》和《决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时,新的预算法规同时产生。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建立国家预算、决算制度,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范围。1951年,政务院颁布《预算决算暂行条例》,规定了国家预算和决算程序。1978年以后,预算法制得到加强,国家颁布了一系列预算法规,有效地保证了预算活动的顺利进行。

主要内容

一般包括:

(1)预算管理体制方面的规定。确定和协调各级预算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以保证各级政府为完成国家政治、经济任务所必需的经济权力。预算管理体制包括预算组成体系、预算管理权限的划分、预算收支范围和管理方式的确定等。

(2)预算管理程序方面的规定。预算管理程序即预算活动的工作环节和过程,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调整四个环节。有的国家还包括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等环节。通过法律形式把预算管理程序明确地固定下来,有利于预算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证预算的顺利实现。

(3)预算监督方面的规定。规定预算监督机关、预算监督方式以及违反预算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以促使各预算活动主体严格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