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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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继承法第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内容如下:

继承权男女平等。

主旨

本条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地享有继承权。

释义和理解

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继承制度的重要特征,也是继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男女平等奠定了政治和经济基础。我国的宪法和婚姻法都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由于几千年来封建思想的影响还没有完全肃清,在继承问题上还存在着歧视妇女的现象。因此,现行继承法在法定继承一章的首条,明确地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权男女平等,是指同一亲等的继承人不论男女,他们的继承权都是平等的。儿子与女儿、父亲与母亲、兄弟与姐妹、祖父与祖母、外祖父与外祖母的继承权都是平等的。在同一法定继承顺序中,继承份额也应男女平等。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也不因性别不同而权利不同。在确定代位继承时,凡适用男性的代位继承,同样适用于女性;适用于父系的代位继承,也同样适用于母系。配偶不论是鳏夫还是寡妇,都享有继承权,夫妻一方死亡后,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生存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这其中包括不得阻挠寡妇带产再嫁。现行继承法的一系列有关条款,都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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