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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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主旨

本条规定了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释义和理解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指公民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或者其全部继承人都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表示不接受遗赠,或者其全部继承人、受遗赠人都丧失了继承权与受遗赠权,则死者的遗产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此外,遗嘱中未加处分的那部分也属于此种性质的遗产。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在支付死者的丧葬费用、清偿死者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后,应根据死者身份的不同,确定遗产的归属。死者生前是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个体劳动者、无业居民的,其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其遗产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这就是说,在处理无人继承的遗产时,如果遇有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情况,应当酌情分给其适当份额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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