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内容如下:
主旨
本条是关于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头盔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分为两项内容。第一项规范车辆驾驶人、乘坐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使用安全带;第二项要求摩托车的驾驶人及乘员使用安全头盔。
对于安全带的使用,1988年制定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并没有要求。1992年,为了有效减轻交通事故对机动车驾驶入和乘车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保障交通安全,公安部下发了《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通告决定,自1993年7月1日起,上路行驶的小型客车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都必须使用安全带。通告为了落实这一决定,要求各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用户,对新生产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乘坐人数在20人以下或者车长在6米以下的小型客车(包括轿车、吉普车、面包车、微型车),都必须在1993年6月30日前,按照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在车辆前排座位装备安全带。通告还要求,在通告公布之日起已经配备安全带的小型客车,在行驶时,驾驶员和乘车人应当使用安全带。
为了扩大对使用安全带的宣传,并为1993年7月1日起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全面使用安全带奠定基础,在上述通知下发一个星期后,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干警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率先使用安全带的通知》,要求具备条件的,全部使用安全带,领导干部要带头师范并督促检查。
1993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再次就小型客车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使用安全带问题发出通知。要求从1993年7月1日起,交通警察对所有上道路行驶的小型客车驾驶员和前排座乘车人使用安全带的情况开始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是加强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人员的宣传教育,督促其使用安全带,提高使用安全带的自觉性。考虑到有些驾驶员和乘车人还不太了解使用安全带的规定,对使用安全带尚不习惯,在7月份,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驾驶员和乘车人,可以只处警告,不作罚款处理。从1993年8月1日起,凡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一律进行违章处罚。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按照目前现有的规定,仅对小型客车的驾驶员和乘车人使用安全带有要求,对其他车辆并没有使用安全带的要求。交通警察在进行安全带监督检查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强制其他车辆安装、使用安全带。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摩托车的驾驶员和乘员必须佩带安全头盔的规定。由于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和乘员均处于没有防护的状态,所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很容易受到伤害。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专门设置了这项内容。这里所指的摩托车包括二轮摩托车、侧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二轮摩托车和侧三轮摩托车的主车车座由驾驶员座位和乘车人座位两部分组成。前面是驾驶员座位,后面是乘车人座位。前座专供驾驶员使用,不允许附载他人,后座允许附载,但不得是未满12岁的儿童。侧三轮摩托车的侧座也可以载人。根据本条的要求,二轮摩托车和侧三轮摩托车上的驾驶员和所有乘员,均需要佩带安全头盔。轻便摩托车是不能载人的,所以轻便摩托车只有驾驶人戴头盔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