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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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证法第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八条内容如下: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证机构设立条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规定公证机构设立条件的意义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向社会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公证机构向社会提供的是一种特殊有形产品——公证书,向社会提供一种特殊无形产品——公信力。这种特殊性就要求公证机构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设立。通过设定比较严格的行业准入机制,能够提高整个公证行业的公信力保障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公证机构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公证机构作为证明机构,具有区别与其成员利益的团体利益,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需要一定的条件。本条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必备条件:

(一)公证机构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名称是公证机构区别于其他单位或者公证机构的显著标志。“公证”是专有名词,只能由公证机构专门使用,其他任何单位都不能使用。公证机构成立后,对自己的名称享有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公证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场所。固定场所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办公场所,包括自有的场所和租用的场所。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是公证机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和前提,是公证机构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拥有固定的场所可以方便当事人办理公证事项,可以向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如果一个公证机构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则不能给社会大众提供一个稳定的预期,其公信力就会打折扣。

(三)公证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公证员。公证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法律服务,必须由具备了比较深厚的法学基础、比较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良好的道德水准的公证员担任。公证员是公证机构的主体,公证机构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公证员,才能对外开展业务。拥有两名公证员是设立一个公证机构的最低标准,低于两名公证员,公证机构不得设立。

(四)公证机构应当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公证机构有必要的资金是公证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和前提。有一定数量的资金有利于保障必要的办公设备,如购买独立办公房、公证书专用纸保管用房、电脑、办公用车等。公证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它拥有独立财产的必然反映和结果。一个有着较好的资信的公证机构,能够更加容易获得社会的认可,其公信力得到提高。不具备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资金的公证机构不得设立。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可以参照2000年9月5日司法部发的《关于贯彻(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标准该意见规定:各公证处应按《方案》要求尽快建立法人财产制度。公证处的法人资产应在30万元以上。根据该规定,公证机构在设立时,其开展业务所必需的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

三、公证机构必须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理由

(一)公证机构行使的是法律授予的证明权,作为一个向社会提供公信力的机构,其本身也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上述四个条件是公证机构设立的必备条件,缺一不可。上述四个条件中要求有两名以上公证员,是保证一个公证机构的人的信用,要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是一个公证机构的资金信用。作为一个提供公信力的单位,必须要自己具备一定的人信和资信,才会在社会中获得更多的公信。本条对公证行业的准人进行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其立法本意正在于此。

(二)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要求其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公证机构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可能独立行使自己的职能。

(三)公证机构承担民事责任,需要公证机构具备一定的条件。一个机构能够独立地承担责任,需具备独立的财产。一个不具备独立财产的机构,对外是不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因而,上述四个条件也是公证机构自身性质的需要。

(四)上述四个条件有利于规范公证机构。我国现设置的公证机构,有许多公证机构尚不具备上述条件,例如有些地方的公证处只有一名公证员。该条要求公证机构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有利于公证机构的规范。

(五)上述四个条件的要求,有利于实现公证程序的正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可以确定公证管辖。在公证程序中,一个公证员不能自审自批,要求有两名以上公证员,可以避免类似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实施后拟设立公证机构的,要完全达到上述标准才许可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实施前已有的公证机构要在合理的期限内达到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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