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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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理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内容如下: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主旨

本条是关于燃气经营者在供气、指导用户用气、检查燃气设施和标准化服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燃气经营者在供气用气和燃气设施检查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燃气经营者有三个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一是在正常经营情况下,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向燃气用户提供持续、稳定、安全的燃气供应,保障供气质量,燃气成分、压力等指标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二是采取发放安全用气说明、手册,派员具体指导等多种方式,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三是依据国家、地方有关规范,燃气经营者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设施安全检查要记录在案。

二、本条第二款明确了燃气经营者在标准化服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实行标准化服务,公示服务标准内容,依据标准提供优质服务,这样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促进燃气经营者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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