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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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理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供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主旨

本条是关于燃气经营者在可能影响燃气正常供应的情形下所应履行的相关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燃气经营者临时停止供应的告知要求。一般情况下,燃气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连续地供气。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更换设施等原因需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时,应尽量避免对用户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针对可能出现的危及燃气供应安全的紧急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当发生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时,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来处置突发事件,并通知用户及时作出应对安排。

本条第二款是燃气经营者在停业、歇业时应遵守的规定。

燃气企业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实需停业、歇业的,应事先对供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采取措施、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90个工作日,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未经批准前,必须保证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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