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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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理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作业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对燃气用户对户内燃气设施实施安装、改装、拆除作业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户内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管道引入口之后的燃气设施,包括燃气表、燃气管道(阀门)、燃气灶前连接管。户内燃气设施管理是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户内燃气设施的安装、改装、拆除安全与否,关系到是否能够满足燃气用户的需求、保证用气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安装、改装、拆除专业性强,其设计、施工都有严格的技术要求。

国家为此制定了多项国家、行业标准对户内燃气设施实施安装、改装、拆除作业予以规范。包括:《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JJ94-2009)、《燃气工程制图标准》(GJJ/T130-2009)、《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GJJ63-2008)、《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GJJ51-2006)、《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JJ33-2005)等。需要对户内燃气设施进行安装、改装、迁移或拆除时,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或者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并按照上述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燃气用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实践中,由于燃气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引起的用户处失火以及人员伤亡,均占燃气事故的前列。对此,燃气企业应加强用气安全的宣传与指导,加强燃气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并且明确告知用户安全责任与禁止行为,对保证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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