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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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理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主旨

本条是对燃气燃烧器具售后服务站点的建立和安装维修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者、销售者有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的责任和义务。燃气燃烧器具管理是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燃气燃烧器具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其安装、维修,对于满足燃气用户需求、保证用气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专业性强,其设计、施工都有严格的技术要求。国家对燃气器具的安装和维修有严格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如《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GB16914)、《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GB17905)、《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等。在《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GB17905)中明确规定:“燃具的安装,改装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当地燃气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燃气燃烧器具不按国家规定进行安装和维修,不仅会影响其正常使用,还可能危及用户的生命安全。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手段,目前,不具备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技术和设备条件的安装队伍仍然大量存在,由于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质量不合格,屡屡造成燃气燃烧中毒、死亡事故。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应设立或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维修业务。售后服务点应加强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和服务质量的管理。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活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从事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岗位技能素质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直接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作业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合格。国家已颁布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试行),为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工考核提供了标准和依据。此类作业人员需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能持证上岗。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作业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化服务标准,建立用户档案,定期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报表,按照规定的标准向用户收取费用,对本企业所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负有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的责任。

国务院清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建设部原设立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合并到建筑生产企业资质中。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应当由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进行。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的有关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包括,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有4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有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对符合下列资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管理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管理体系。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的规定确定。

安装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并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材料和配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受理用户安装申请时,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提出不符合安全的安装要求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拒绝安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在家用燃气计量表后安装燃气燃烧器具,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不得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完毕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检验人员应当给用户出具合格证书。未通气的管道燃气用户安装燃气燃烧器具后,还应当向燃气供应企业申请通气验收。通气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通气验收不合格,确属安装质量问题的,原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应当免费重新安装。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应当设定保修期,保修期不得低于1年。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维修的企业,应当是燃气燃烧器具生产企业设立的,或者是经燃气燃烧器具生产企业委托设立的燃气燃烧器具维修企业。委托设立的燃气燃烧器具维修企业应当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企业签订维修委托协议。燃气燃烧器具维修企业接到用户报修后,应当在24小时内或者在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派人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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