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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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主旨

本条明确了设置和管理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实施的责任主体是燃气经营者。

释义和理解

燃气设施在城镇区域内分布广、周边情况复杂,容易遭到其他行为的损害。为保障这些设施的安全运行,燃气经营企业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燃气设施的保护装置。

燃气经营企业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具有明显的可辨识特征,其规格、式样、图形要统一、外观应清晰、明确、简洁、明了。向公众明示燃气设施装置和燃气保护装置的位置、方位和危险警示,形成社会参与监督、保护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常态机制。安全警示标志的图形和规格应向社会公布,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不产生歧义、误解。便于社会的辨识和参与。

燃气经营者要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据相关标准,设置燃气设施的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装置和和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计、采购、施工、运行、管理,使其能适应燃气设施的规模和工艺水平,发挥这些装置在燃气安全运行中的保障功能。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标准和规范。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据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建立、完善燃气安全保障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制度和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工作制度。其内容包括燃气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责任区域、岗位职责、巡检周期,检查方式、检测仪器、检查程序、检测方法和检查监督等。装置和标志的维修、维护工作应具有科学性和精确性,要从人员素质,维保机具、维保质量、维保流程、备品备件、检测仪表档案管理等各环节作出明确规定,实现常态运转,保证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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