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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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理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内容如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主旨

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对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禁止行为和保护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是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禁止行为的规定。燃气易燃易爆有毒,其设施有较高的专业性和独特性,单位和个人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燃气设施如需改动只能由燃气经营者遵照本条例三十八条的规定实施,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例如;建房、修墙、围栏、修通道、堆杂物等、也包括家庭户内燃气设施)。

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是保障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具有保障燃气设施不受第三方损害,提示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保护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重要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安全警示标志。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保护义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时,立即履行报告的义务,才能有利于及时控制事态的发展。这也是发挥社会监督的有效形式。

有关单位和人员在履行报告义务时,既可以告知燃气经营者,也可以向燃气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报告人要尽可能报告清楚破坏行为发生时间、地点、方式等情况,便于受理单位及时有效采取措施。报告的内容应当真实,不得谎报、诬告、陷害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于有谎报、诬告和陷害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燃气经营者接到告知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实施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接到报告后,应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制止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与肇事者相应的处置。

为加强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有效保护,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燃气经营者应对保护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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