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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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理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说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接受其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的备案。

释义和理解

根据临床感染性疾病治疗需求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目标,一般三级医院50种、二级医院35种抗菌药物基本能满足临床需要,如果个别医疗机构确因其工作特殊性和患者需要,需采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规定限额以下(如2011年所规定的三级医院50种、二级医院35种)的抗菌药物,应该就其超规采购抗菌药物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步申请,申请内容应该包括超规采购的详细的理由、通用名、商品名、生产企业、规格与剂型、药物特性、价格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组织专家对其申请进行初步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对申请药品的实际需求、必要性等,在专家评估意见基础上做出同意申请或拒绝申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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