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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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理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内容如下: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取消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的规定。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本办法规定,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对本机构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药师有以下两种违法行为的,将被取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一是,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师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中国国家处方集》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重点应当对抗菌药物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断;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2.3.用法的正确性;选4.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5.6.作用和配伍禁忌;7.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如药师未按照规定尽到处方、医嘱审核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二是,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所谓干预,一般是指: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当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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