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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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理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内容如下:

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关于药师违法本办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条规定的三种药师的违法行为:一是,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主要指药师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本办法规定,未调剂审核处方、医嘱,造成患者严重损害的。《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医院药师调配处方的职责:“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抗菌药物与患者健康息息相关,更加需要药师与医师的配合。药师对医师的处方行为需要有一个监督、制约。医生在开具处方后,所有的处方在调配、执行前都应经过医院药师的审核、解释和确认。药师应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依靠互联网、医药杂志、药学书籍、药学信息软件等方法收集、追踪有关药品信息,并整理储存,通过医院局域网、电子大屏幕或编写药讯、板报等形式,及时为全院医、护、患提供新药介绍,药物配伍禁忌,不良反应等药学信息,实现药学资源共享。医院药师还要接待医护人员的文献查阅,答复医院内外关于药物不良反应和相互作用的咨询等。实施全程化医院药学服务是现代医疗发展的必然要求。药师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审核抗菌药物的处方医嘱的法定职责。如果不履行,则是不作为,造成患者严重损害的,应当与医师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本办法规定了严格的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医疗机构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成功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1/2以上成员同意后,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要使用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一次性购入使用。从以上规定来看,医疗机构使用抗菌药物的品种和品规,是经过严格的程序确定的。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减少。三是,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这是兜底概括性条款。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由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组成。行政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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