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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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施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的规定,是对《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部分内容的具体化,界定了维修质量检验的适用范围,明确了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实施办法。本条包含两层含义:

一、明确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施质量检验的适用范围和基本过程

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是机动车维修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的关键措施,是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但并不是所有的机动车维修业务都需要进行质量检验,只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才必须进行质量检验,这是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设定的强制性义务,必须遵守。这里所说的“总成修理”和“整车修理”的含义与第二条解释完全相同。这里所说的“总成修理”包括发动机、自动变速器、车身等专项修理作业。这里所说的“二级维护”,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给出的定义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车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检查调整发动机工作状况和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工作按照维修工艺流程可分为维 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这三个阶段的质量检验工作都直接关系到机动车维修质量,因此,本条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进行质量检验的程序,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实施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将检验工作贯穿于维修作业的始终。

二、本条对如何实施机动车质量检验及检验后果的法律意义作出了明确规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是维修企业按照法定要求确保维修质量的重要措施,属于企业行为的范畴。因此,本条规定,对于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企业可以自行开展检验工作;如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完成,但无论是企业自行检验,还是委托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其采用的设备仪器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且处于计量检定有效期内,并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检测规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打破陈旧思想,树立现代理念,摒弃落后的经验检验方法,采用先进的不解体检测方式,认真做好各项检验工作,促进机动车维修质量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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