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条的理解。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和处置。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采用资源化利用等源头减量措施,实行组保洁、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处理,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职责和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包含二方面的内容:一是地方人民各级人民政府在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中的责任;二是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职责。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不及时清理和进行无害化处理,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生活垃圾处理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施治污减排,确保公共卫生安全,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水平,实现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的主要职责:一是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管理体制,健全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机构和队伍;江苏省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加强技术力量,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提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能力。二是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施共建,服务共享”的原则,加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各类设施。江苏省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和无害化处置设施,逐步实现城乡共建共享。”三是逐步推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处置,组织宣传教育,引导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二、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内容
(一)按照使垃圾得到最大效益开发利用的目标,将农村全部垃圾分为5大类:
可堆肥垃圾:主要包括厨师余垃圾及不需要农户日常生活中进行分类的人畜粪便和农作物秸秆、树叶等。
灰土垃圾:主要包括炉灰、扫地(院)地、拆房(墙)土等。
可再生垃圾:主要包括旧金属、废旧塑料、废旧纸类、废旧织织物、废旧橡胶、废旧玻璃等。
生物质垃圾:主要包括各类坚果皮屑、废旧木屑等。
有害器垃圾:由镇里集中送到有分解、处理资质的单位。主要包括各种灯管、灯泡、废旧电池、农药瓶、油漆桶以及卫生网点的医疗垃圾等。
(二)因地制宜、分类处理。
按照“因地制宜、就地处理”的原则,“可堆肥垃圾”结合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工作,推广采用生物堆肥、微生物处理等技术就地或相对集中处理,生产出有机肥和沼气等再生产品,用于农业生产生活再利用;“灰土垃圾”可选择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进行填坑造地,也可作为农业生产生活的其它原材料,也可用来生产砌砖和生产水泥辅料及生产农家肥等;“可再生垃圾”由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主体企业到村级或镇级的垃圾分类资源回收站,定时收集运输至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或可卖给专门的加工厂作为原材料重新利用;“有害垃圾”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到区县级有害垃圾贮存设施进行运输处置;“其它垃圾”按现行处理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提高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制定和落实政策,建立农村环境“四位一体”长效管护机制,完善乡镇垃圾转运体系,提高县(市)垃圾无害处理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白楸=唷⒋迨占⑾缯蜃恕⑾兀ㄊ校┐怼保凳┡┐迳罾藓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