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441条[遗失武器装备罪定义、量刑]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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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四十一条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解释]本条是关于遗失武器装备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遗失武器装备的行为。这里规定的“遗失”,是指在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维护保养、运送等过程中,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造成武器装备丢失的行为。对武器装备不注意保管而遗失武器装备的行为,不仅会削弱我军的战斗力,而且会影响公共安全,危害我军的军事利益。

  (二)行为人对武器装备的丢失,在主观上是有过失的。即行为人是因主观上疏忽大意或者轻信不会丢失而没有很好保管武器装备,以致武器装备丢失。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丢弃武器装备的,不构成本罪,应按照遗弃武器装备罪的规定处理。如果行为人在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维护保养中尽到了责任,而是因为不可抗拒或者不可克服的原因丢失了武器装备的,不是遗失武器装备,也不构成犯罪。

  (三)行为人遗失武器装备必须是没有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这里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遗失重要武器装备的,遗失武器装备严重影响部队任务完成的,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的,编造虚假情况欺骗组织的等情况。行为人遗失武器装备是否有严重的情节,是划分罪与非罪,犯罪与违纪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行为人遗失武器装备后及时报告,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按照军纪处理。

  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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