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全省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如何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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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办发[2000]5号),(1)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举办的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报省委、省政府审批。(2)省直党群系统单位举办有固定周期的或临时性的全省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向省委请示,同时抄送省委党廉办,经省委办公厅审核后,提交省委常委会议研究批准或报分管的省委副书记、秘书长审批。(3)省直政府系统单位举办有固定周期的或临时性的全省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向省政府请示,同时抄送省委党廉办,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或报常务副省长和分管的副省长批准。(4)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及其工作部门举办全省性检查、评比、表彰活动,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党组研究批准,并在批准后的一周内,抄送省委办公厅备案。

  2001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各种形式主义、脱离实际的检查、评比、表彰、调研活动的通知》(粤办发[2001]25号)规定,省直单位举办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经批准后,下发通知时必须同时抄送省委党廉办备案。

  粤办发[2001]25号文还规定,省直部门组织到市、县开展大型调研活动也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到部分地区的调研活动,由省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全省范围调研活动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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