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应按照怎样的程序来进行?

浏览

答: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申请。当事人对于可以要求听证的案件,应当在统计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2)听证通知。统计行政机关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认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

  (3)确定主持人。听证由统计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的调查人员主持。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统计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非统计检查机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的应当具备一定的领导职务,政策性强,具有一定的统计业务知识和统计法律知识。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听证会按下列步骤进行:

  第一、听证主持人核对参加听证会的双方人员以及证人、鉴定人等有关人员是否到会,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听证纪律;

  第二、案件承办人先宣读调查报告,说明当事人的统计违法事实,出示或者宣读本案证据,提出处罚意见和处罚的法律依据;

  第三、当事人或其他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法规以及拟作出的统计行政处罚进行陈述和辩解,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第四、证人出席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告知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及故意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案件承办人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询问。出示物证应当经当事人辨认;对未到会的证人证言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场宣读;

  第五,案件承办人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违法情节、适用法律法规及处罚轻重等有关问题进行辩论;

  第六、辩论结束后,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举行听证应当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听证会结束后,书记员要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要求补正或改正。当事人认为无误后,主持人、书记员、当事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