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有资格主持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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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我国,听证主持人是指由行政机关负责人3指定的负责具体组织和主持某特定案件听证工作的人员。《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行政处罚法》对听证主持人资格做了严格规定

  一是非本案的调查人员。这是《行政处罚法》对听证主持人资格的最低要求。即听证组织机关的工作人员,只要不是本案的调查人员,不论是否与本案调查人员在同一部门工作,都可以充当本案的听证主持人。

  二是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关于何为“有直接利害关系”,《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在法律上,“有直接利害关系”一般包括:(1)听证主持人同时是本案的受处罚人;(2)听证主持人虽然不是本案的受处罚人,但是与本案受处罚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人;(3)听证主持人是本案受处罚人及共同违法行为的人近亲属;(4)听证主持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如同学关系、婚姻关系等,足以影响本案听证程序的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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