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队”是否具有统计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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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所谓“三队”是指国家统计局直属的农村社会经济抽样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抽样调查队和企业抽样调查队.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即各级统计行政机关,“三队”是属于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此它不具有统计行政处罚权。“三队”可与同级统计局联合进行统计检查,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以统计局的名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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