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结束后,如何根据具体情况对统计违法案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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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统计执法检查有关规定,对统计违法案件按以下三种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确认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二)确认违反统计法律法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1)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统计检查机构应提出行政处分意见,并填写《统计违法行政处分建议书》(陕统法文12),连同案件材料(副本)交由被处分人的主管部门处理。属于国家监察对象的,可同时移交同级监察机关处理。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统计违法行政处分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统计违法行政处分建议书》提出的意见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统计检查机构。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此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统计部门有权查询或督促有关部门执行。

  (2)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统计法律、地方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统计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发出《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陕统法文13),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后三日内进行陈述或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举行听证。

  三日后,应签发《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法文16),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所受行政处罚不服,应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一些违法案件需要公开揭露、宣传的,可以进行通告。

  (3)确认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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