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法的表现形式和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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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法的表现形式和调整对象

财政监督法是调整财政监督主体在对财政主体的财政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的财政监督法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来讲的,所有与财政监督有关的法律规范都可以归入财政监督法的范畴。

财政监督法的表现形式有财政宪法、财政法律、财政行政法规、财政部门规章、财政地方性法规、财政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财政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财政监督法,有关财政监督的法律规范散见在其他法律、法规之中,如《预算法》、《审计法》、《税收征管法》、《行政监察法》、《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这些分散的立法已经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监督的现实需要,因此我国急需制定一部统一的《财政监督法》。

财政监督法的调整对象是财政监督主体在对财政主体的财政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简称财政监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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