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予义务诉讼的判决形式

浏览

课予义务诉讼的判决形式

在课予义务诉讼中,法院能够作出的判决形式主要有:

1.履行判决

履行判决适用的条件有:

第一,必须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这是适用履行判决的前提条件。

第二,责令履行仍有实际意义。即在法院判决的当时,责令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仍然具备必要性和可能性。首先,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法院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仍具有必要性。从行政机关的行为构成不作为到法院作出判决之前,通常需要经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由于相对人自身的情况发生变化,抑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使得法院再作出履行判决已经没有必要。究竟应该由谁来判断判决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有必要呢?这是法院作出履行判决之前必须要解决的问题。相对人提起课予义务诉讼,期望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多为授益性行政行为。判决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有必要是对相对人即原告而言的。因此需要原告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其次,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仍具有可能性。行政机关不能继续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客观上不能。如,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一项许可申请,且这种许可是排他性的,但行政机关拒绝许可或不予答复,在此期间,行政机关将该许可授予了第三人。二是法律上不能。相对人在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在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期间,该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此时,如果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履行判决再履行其职责就是不合法的。

如果同时具备上述两个要件,法院应当作出履行判决,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法院在判决行政机关履行作为义务时是否应指明履行义务的具体内容?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立法规定,以“裁判时机成熟原则”作为判断的依据。

2.确认判决

如果相对人起诉仅仅是请求法院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予以确认,以为以后寻求国家赔偿创造条件。或者法院判决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时,法院应当选择确认判决,确认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违法,这样一来,既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予以了法律上的否定,又为原告请求国家赔偿创造了条件。

3.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如果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一定合法,只是由于原告提供不了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力证据,法院无法认定,因而只能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