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权利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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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权利的运行

证券权利的运行是指证券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无论何种有价证券,原则上其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都必须以证券的存在作为必要条件。这也就是说,证券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证券,证券权利的转移必须交付证券,证券权利的行使必须持有或出示证券。例如,汇票、本票、支票上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持有或出示证券。例如,汇票、本票、支票上票据权利的发生就必须依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完成票据记载并签章,票据权利的转移必须分交付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必须持有票据。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有价证券,如股票等,其权利的发生可以不要证券。因为按照法律的规定,股东的股权自投资者缴清股款成为股东时产生,不以股东是否持有公司发行的股票为条件。必须指出的是,即使是这种有价证券,其权利的转移和行使也必须以证券的存在为必要条件,否则不产生专业和行使的效力。至于有价证券的持有者,在有价证券丧失后,依民事诉讼法上的公式催告程序,经除权判决后行使的权利,已不是原来的证券权利,而是民法上的一般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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