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妨害公务罪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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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妨害公务罪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

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以至于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的,不能以犯罪论处,相反,还应当予以支持、保护和鼓励。

(二)注意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一般的不服行政管理行为的界限

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而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常常容易出现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围攻、顶撞、纠缠或发生争吵的行为,并常常伴有威胁性语占和类似暴力的推搡、拉扯行为。这类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但因事出有因,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可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小大,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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