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工权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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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工权的法律性质

(一)罢工权是一种经济权利。这是相对政治权利而言,在过去的革命斗争年代,罢工在总体上是共产党领导工人阶级进行革命斗争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从更广泛的范围和意义上看,罢工主要的还是一经济斗争的手段。资本家或雇主为了追逐更大的利润,一方面尽可能地减少成本支出,另一方面,他们不可能也不愿意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这无论在什么社会条件下都不可能有根本的改变,而罢工权的行使目的就在于维护和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其他经济性权益。

(二)罢工权是一种集体性人权。只有成为一种集体行为时它才能真正成为一项权利,也才有其存在的价值,所以它是一种后续的权利。其前续权利是劳动者首先要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没有工会,没有劳动者的组织,罢工权是不能实现的。

(三)罢工权还是一种法律权利。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先后通过立法把罢工权从一种自然权利变成法律权利。我国宪法中并没有规定罢工权,相关法律也没有做出规定,但我国加入了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且未对罢工权条款做出任何保留,因此罢工权在我国也能算上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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