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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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

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起着指导作用的准则。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共有原则与特有原则之分。

一、共有原则

共有原则是指经济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诉讼法律共同奉行的原则,例如,审判权由法院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原则等。

二、特有原则

特有原则是指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门适用于民事诉讼、经济诉讼的原则。经济诉讼的特有原则有五个,即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和支持起诉原则。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2、调解原则。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依据调解原则,法院在调解过程中,不得久调不决。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3、辩论原则。辩论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这里的辩论范围包括案件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和所适用的法律等方面。辩论形式可以是言辞辩论,也可以是书面辩论。

4、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5、支持起诉原则。支持起诉,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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