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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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的实现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由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是税收执法权的有机组成部分,该权力的实现对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适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中国于1999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行。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发布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2004年2月24日对该复议规则作了修订,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并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新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分八章共52条,对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管辖、申请、受理、决定以及相关证据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专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保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但是,据我们调查发现,尽管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但总体数量不多,下面一组数字对比可以说明纳税人的法律运用与执法违法案件的存在数量尚存在着明显的差距。“近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组织进行了2003年度全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对全市48个行政执法部门和18个区县的324卷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评查,评审内容涉及‘主体是否合法’、‘事实取证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执法程序是否规范’四个方面,发现其中不合格卷37卷(市属行政机关16卷,区县21卷),占到总数的11%。这些不合格卷全部为‘零分卷’。可见,我们的执法工作尚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与此相比,我们纳税人通过正当手段进行维权的行为却少得可怜,在每年的行政执法案件中纳税人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比例不足1%。”多数纳税人不愿走这个渠道,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执法规范欠完善、复议模式存在问题等重要因素。本节主要分析中国现行的税务行政复议裁决及实现规则,通过国际比较,指出问题并提供完善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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