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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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代征人或其他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或税务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后,上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审议、答复、处理的总称。

国内外简况

中世纪专制课税时代,农民或自由民只有纳税的义务,没有申诉的权利。对国家税务行政进行复议是近代社会的产物。一些西方国家的税收法规中都规定有税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条款。在英国,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可以向法院、直至上议院提出申诉。瑞典设有行政法院,受理包括税务诉讼在内的行政诉讼案件。美国1924年即设有税务上诉局,后改为美国联邦税务法院,专门受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国家为了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正确行使职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颁布的许多税收法规中,均规定有税务行政复议的专项条款。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行政复议条例》(1990)相应制订了税务行政复议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对税务行政复议作了明确规定,使中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中国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

(1)以税务争议为调整对象。无争议,则无行政复议。

(2)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税务机关在纳税及违章处理方面的决定,必须先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只有对复议仍不服时,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进入税务行政诉讼阶段。

(3)属于准司法行为,严格按照具有司法规范特征的程序和形式审理税务争议。

(4)处理争议的原税务机关的直属上一级税务机关有权再受理不服议断体现税务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与制约关系。

中国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规则

(1)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合议回避,一级复议和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2)申请复议范围。凡纳税人、代征人或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有关税收的决定,如确定纳税人,适用税目、税率,确定税额、核定减免退税、发票使用和处理税务违章等,不服者,除另有规定者外,申诉人必须首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然后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3)复议程序。税务行政复议分为申请—→受理—→审理—→裁决四个阶段。申请阶段:强调申请人必须符合申请条件和递交复议申请书。受理阶段:复议机关要核实复议申请的法定实质要件和复议申请期限。审理阶段:复议机关通过审查证据和有关材料,全面审查具体税收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税收法规,这是税务行政复议的关键环节。裁决阶段:通过对税务争议的审理,作出维持、修正或撤销原税务机关关于征税或处罚决定的行政决定。

(4)复议管辖。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是税务机关内部解决税务争议的权限分工。根据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和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发生在基层税务所(站)的税务争议,由派出该机构的县级税务机关管辖。上级税务机关接到申诉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在接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