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派生诉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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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派生诉讼的管辖

从域外立法体例来看,大多数国家如日本、德国的《破产法》都规定,破产派生诉讼案件专属于破产法院管辖。我国《破产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可见,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派生诉讼不受地域管辖及级别管辖的限制,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即使诉讼标的不属于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法院也具有专属管辖权,而不受级别管辖规定的限制。同时,为了破产案件统一归口审理的需要,《企业破产法》还以特别条款的形式突破了《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因此,破产派生诉讼具有法定专属管辖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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