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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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的成因

在司法实务中,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因主要有:

1、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如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同。

2、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被保证的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连带清偿关系。

3、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他人向数个加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在损害发生前,数人之间既没有共同关系,也没有连带关系,只是因为发生了加害的事实,才使共同诉讼人之间有了连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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