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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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法律解释体制是指正式解释的权限划分。当代中国建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进行的解释也叫立法解释。它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和对狭义的法律的解释两部分。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律加以补充。

(一)立法解释的主要任务

⑴阐明法律实施中产生的疑义。

⑵适应社会发展,赋予法律规定以新的含义。

⑶解决法条冲突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

(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我国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即宪法和法律,表明它在我国法律解释体制中应当占有主体地位。

(三)立法解释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决定、决议进行有针对性的解释。

二、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

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也叫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一)司法解释的种类

⑴审判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⑵检察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二)司法解释的作用

⑴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

⑵通过法律解释使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

⑶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统一解释。

⑷对各级各类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

⑸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确保法律实施。

三、国家最高级行政机关的解释

国家最高级行政机关的解释也叫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解释。

行政解释的种类:

⑴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⑵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自己所制定的行政法规所进行的解释。

四、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

(一)国家地方政权机关所进行的法律解释的种类

⑴对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制定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

⑵是对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解释。

(二)地方政权机关的法律解释的特点

⑴只有法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即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执行机关才有此项职权;

⑵解释只能在本地区所辖范围内发生效力;

⑶解释必须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国家政策,否则无效;

⑷地方国家政权机关无权解释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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