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金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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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金的特征

(1)定期金是法庭辩论终结后,在赔偿权利人生存期内(被扶养人以其扶养年限为准)对将来支付的赔偿数额。定期金的终止事由是赔偿权利人死亡或者被扶养人扶养期限届满。

(2)定期金只适用于某些特定的赔偿款项,主要包括三项,即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3)定期金的给付期限由法官根据赔偿义务人的请求,并根据赔偿义务人的支付能力、赔偿权利人可能生存的年限等因素,确定赔偿的间隔期间。

(4)以定期金方式给付要求赔偿义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5)因为权利人的生存年限是不确定的,定期金给付方式的赔偿总数额是不确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除外),而对于每次偿付的数额是相对确定的,有时候要随着经济发展有所变化。这一点要区别于分期付款,前者赔偿总额因为权利人的生存时间而无法确定,后者的支付总额度是确定的,只是分不同时间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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