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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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的基本内容

根据各国宪法及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劳动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免于奴隶制和类似的习俗。

在传统的意义上,劳动一直被作为谋生的手段。现在的国际社会,已经认识到劳动与人的尊严之问存在着内在联系,把劳动的概念提升为人的价值、社会需求以及自我实现和人的个性发展的手段。而奴隶制下,奴隶的劳动是被强制的,并处于受剥削的地位。更为关键的是,奴隶根本不被作为人看待,因此,奴隶制建立在对奴隶作为人的尊严的否定基础上。因此,消除奴隶制及类似习俗,不仅有助于人的彻底解放,而且有助于确保人享有工作的自由。

2.免于强迫和强制劳动。

这实际上是要求公民从事的劳动必须建立在个人自愿的基础上,以使劳动不侵犯公民的自由和尊严。但并非所有的非基于公民纯粹自愿的劳动都构成强迫和强制劳动,如:作为公民正常义务一部分的工作或劳务;战争或灾害等紧急情况下以及一般来说可能危及居民的生存或福利的任何情况下所从事的工作或劳务;作为为社区利益而从事的轻微社区劳务的一部分,都不被作为强制和强迫劳动对待。

3.择业自由。

指选择职业、工作场所、工作或其他有报酬活动的自由。其用意不仅在于保护公民的劳动消极地不受强制和强迫,更在于保障公民的劳动权通过公民的积极追求来实现。在关于择业自由的限制中,有一套旨在防止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在某种条件下工作的规定,如规定最低就业年龄、禁止雇用妇女和儿童从事某种工作等。

4.获得免费就业服务的权利。

指寻找工作者有自由得到信息、指导和帮助的权利,以便能够找到适当的工作。为此,国家有义务维持并确保维持免费的公共职业介绍所。在此方面,《欧洲社会宪章》明确规定,国家有为所有工人建立和维持免费就业服务的义务。

5.就业权。

即严格意义上的工作权。从一般意义上讲,个人享有就业权就意味着国家应承担保障个人就业的义务。但在实际上,作为劳动权之核心的就业权,无论是国内宪法还是国际公约都没有将其作为个人可向国家请求的具体权利,因而不能理解为,人人有获得或被给予工作的权利,并将事实上的充分就业作为个人就业权实现与否的评价标准。国家在保障个人就业权实现上所承担的仅仅是政治或道义上的义务,宪法关于劳动权的规定仅仅具有方针条款的性质。

6.就业保护的权利。

指实际上已经就业的人应受到关于维持和保护劳动关系的法律和其他安排的保护的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不被任意或不公正的解雇的权利;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不可侵犯性方面的权利等。为此,国际劳工组织在《关于雇主主动终止雇用公约》中规定了关于终止雇用前和终止雇用时的程序、对终止雇用提出上诉的程序、解雇补贴和其他收入保护方面应遵循的规则。

7.免于失业的保障权。

这一权利的核心思想是要求国家负有宣布并实行旨在促进充分、自由、高度、稳定和生产性就业的积极政策的义务行为的规则,换句话说就是,国家负有推行消除失业的政策的具体义务。

8.劳动报酬权。

劳动者按照自己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约定报酬权,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二是法定报酬权,通过法定标准,如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标准等,对劳动者的利益给予一些基本的保障。

9.休息权。

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之外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休息权与工作权密切相关,是工作权的必要前提。每个劳动者的时间可划分为两部分: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息权的宗旨就是保护劳动者在休息时间免于履行职业劳动义务,使劳动者的体力和精力得以恢复,保持身体健康,以便继续劳动,并能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休息权也使劳动者有充分的自由支配时间,料理家务,教育子女,学习知识,娱乐休闲,实现自我的全面发展。

10.参加和组织工会权。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参加和组织工会是公民集会、结社自由的直接体现。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通常处于个体弱者地位,为克服这一弊端,法律赋予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权,使劳动者由分散走向团结,由弱小走向强大,通过集体的力量与用人单位保持地位上的平等,保障其他劳动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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