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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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原则有哪些?

依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有三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原则

即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依法原则主要表现为:

1.受理和调解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调解纠纷要以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作为辨别是非的标准;

3.调解达成的协议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自愿平等原则

《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能采取任何强迫措施。这一规定即自愿平等原则。

自愿平等原则表现为:

1.调解组织受理纠纷时,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前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时,调解委员会不能强迫调解。

2.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时,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原则。

3.调解协议书的签订必须双方同意。

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不得经未以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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