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对策

浏览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对策

1、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和权属证书

由于不同的部门对不同的不动产进行登记,必须颁布不同的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不统一,不利于交易的便捷,而且还加重了权利人的经济负担,还加剧了不动产权属管理机关之间的冲突。对此我国应当遵循惯例和实际需要,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或者把这个职能授权某个职能部门来进行,不动产登记要有统一的规定,分类合理管理。同时不动产权属证书应该有统一格式,并且权属证书的内容要与登记机关所做的登记册上的信息一致。另外,权属证书作为享有某种权利的凭证,一旦发生争议,它可以作为确权证据。

2、统一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登记程序

由于我国不动产法律体系还不完善,不动产登记在不同的登记机关办理,其所依据的登记规则也是由不同部门制定。这些条例,规则都体现了部门和地方利益,有的不动产登记法律,规则杂乱无章,互相矛盾,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因此,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程序对于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降低不动产登记的成本有着积极地作用。不动产登记法规具体登记程序要尽可能快捷,简化,但也要规定登记程序的基本原则,做到合乎法律原则。

3、坚持并完善实质审查制度

即使有了统一的登记机关和权属证书,登记法律法规,登记程序,还要有实质的审查制度。登记机关在接受当事人登记申请后,应当就登记的内容进行调查,以确保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要使登记内容和实际的权利相一致,就应当对登记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实行实质审查是登记具有公信力的必要前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