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附合涉及第三人时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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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附合涉及第三人时的法律关系

1、附合由第三人造成时的法律关系

此时,第三人系无权处分他人动产。若该第三人与不动产所有人之间有正当权源,则不发生不动产附合的效果,而应当适用无权处分有关制度解决。有两种情况。当不动产所有人基于善意时,可以善意取得,此时动产所有人只能向该第三人主张相关责任:(1)第三人与不动产所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有偿时,动产所有人可以向该第三人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或者在该第三人存在过错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2)若第三人与不动产所有人之间为无偿法律关系时,则当事人只能向该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若第三人为恶意时,根据恶意不受保护原则,不动产所有人不能善意取得,但是基于维护物之效用,当事人之间无正当权源,仍有不动产附合制度适用。此时,动产所有人既可以向该第三人主张如上述时的请求权,亦可以向不动产所有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笔者的上述论断是在否认物权行为无因性前提下做出的。)

2、动产之上存在第三人权利时的法律关系

动产之上存在第三人的权利时,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若不动产所有人造成动产的附合时,根据债权的相对性原理,其仅向动产所有人承担相关责任,第三人不得向其主张请求权,而只能与动产所有人依据相关规范,不动产所有人恶意时亦不例外。但是当第三人与动产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动产所有人为阻止动产所有人向该第三人履行而恶意附合时,则属于故意以违背善良风俗方法加害他人债权,此时,第三人可以向不动产所有人主张侵权责任。

在附合是由动产所有人造成时,第三人可以依据其与动产所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行使相关权利。动产所有人与不动产所有人之间为法律行为,而动产所有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时,则应先适用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再依据如上规则解决。

3、不动产之上存在第三人的权利时

当不动产之上存在第三人的权利时,根据不动产附合相关规则,不动产之上的权利扩充于整个合成物之上。此时,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因为合成物价值增加亦有利于第三人,该第三人一般不会加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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