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比较。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以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的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法律事件。其目的都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除斥期间的特点。除斥期间的主要特点在于:第一、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除斥期间都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期限不可能是当事人约定的。
除权判决的撤销 。《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在我国,对于除权判决不得提起上诉和申
除权判决的效力 。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产生如下效力:羁束力。即法院不得任意撤销或变更除权判决。
除权判决的程序 。经申请人自申报权利的期问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否具备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的条件,宣告票据
隐私权内容。个人生活自由权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
隐私权特征。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即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有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集体调解的内容。集体调解是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的方式之一。主要用于调解性质相同的同类纠纷。
集团诉讼的优点。1、诉讼成本小与单独提起诉讼相比,集团诉讼可简化诉讼程序,节约时间和费用,并且对由共同的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引起的案件同一审理,可以避免不同法院在审理中的分歧。2、集团诉讼便利当事人进行诉
集团诉讼的法律特征。1.原告的确定规则。集团诉讼的原告实行默示参与,明示退出的原则,投资者如果没有明示退出诉讼,只要他符合原告的资格,法律就默认他已经以原告的身份参加到正在进行的集团诉讼中来。
集团诉讼的由来。19世纪初期,美国根据英国的代表诉讼制度的原则,并加以丰富和发展,使之演变为集团诉讼制度。集团诉讼是英美衡平法上发展而来的一种诉讼制度,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集团诉讼从形式到内容都有极大的
雇主责任的前提。雇主责任的前提——雇员职务侵权行为包含两层含义:须有雇员侵权行为发生;雇员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雇主对其雇员行为承担责任的依据,无论采何种学说,都要求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是雇员从事雇佣
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各国对雇主责任普遍加以确立,但究其归责原则,大致有三种体例:1.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采取这种立法例的国家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瑞士等。其共同特点是以雇主的过错确定雇主责任。
雇主责任的成立条件。雇主责任成立的条件是:(1)雇主和受雇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2)受雇人所为的行为是执行雇佣合同的职务行为。
雇主责任的承担。替代责任的承担替代责任,又称转承责任,是指责任主体对因自己的过错而使行为主体实施致他人损害的行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替代责任是侵权行为特殊的责任形式。在此种责任中,存在着三种主体,
雇主责任的追偿权。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致人损害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在雇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雇员追偿。雇主在赔偿了受
雇主转承责任民法规制模式的历史走向。在侵权责任立法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人类由原初的结果责任步入近代的过失责任。大多数学者以为,过失责任在无过失责任适用持续扩张的现代的转型为近代民法模式向现代民法过渡的表
雇主转承责任的归责原则。关于雇用问题及雇用人侵权责任问题,《民法通则》在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如前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的规定以
雇主转承责任的损失追偿问题。雇主转承责任既然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那么体现在法律关系上,受害人则是当然的权利主体,雇用人就是义务主体。在这一法津关系中,受雇人是否有过错,一般不问。
雇主转承责任的法律适用及其诉讼主体的确定。我国实体法对雇主转承责任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其法理原则已有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其原理已得到运用。《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