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执行与债权转让的区别。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后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债权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追索,必须自行向第三人追索,并自
代位执行的依据。执行必须具有一定的执行依据,这是依法执行的前提。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其所依据的是生效的法律文书。
代位执行的注意事项。必须进入一般执行程序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要严格地限定在执行程序内,即代位执行在适用上以进入一般执行程序为必备要件。尽管《适用意见》第105条规定在财产保全时,可以针对第三人,但在强制
代位析产诉讼成立的前提条件。1.财产共有人之一负有债务并且该债务已经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财产共有人之一负有债务。并且该债务已经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
代位析产诉讼生的缘由。1.社会根源长期以来,我国公民个人的财产十分隐蔽,本就给欠债者提供了不还钱的便利。近些年,随着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和社会价值标准多元化,传统商业道德观念受到严重的冲击甚至蜕变,而新商
代位析产诉讼的基本法律特征。一、代位析产诉讼权非一般意义上的诉权实体上的诉权具有隐蔽性。它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就如债权的保全制度中的代位权一样。
代位继承在学术界的主要两种学说:。一、是固有权说该学说认为,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来自自己的固有权利。因此,即使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其直系卑亲属仍能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应具备的条件。第一,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即继承开始前,被代位人已经死亡,这是代位继承成立的唯一原因。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代物清偿的效力。代物清偿发生以下效力:1、使债归于消灭在代物清偿后,债的关系消灭,债权的从权利也随之消灭。2、瑕疵担保责任发生当原债基于有偿契约而发生时,产生瑕疵担保责任。
代物清偿的要件。代物清偿须具备以下要件:1、须原有债的关系存在。原存在债的关系,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只要有债权债务,就可成立代物清偿,至于原债的标的如何,在所
代理人复任权的类别。由于委托代理权与法定代理权的取得方式、性质和权限范围各不相同,由此导致委托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具有各不相同的复任权。1.委托代理人的复任权。
代理权的行使。为实现代理制度的目的,民事立法往往对于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规定了一定的法律规则,具体表现在:第一、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第二、代理人只能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代理权的设定。1、代理权是基于一定的授权而产生的,在各种代理关系中,授权行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委托代理人的授权人是被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获得代理权;指定代理人则根据法律授权机关的指
代理证书的性质和效力。委托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作为其表现形式的代理证书具有单独的证明力。实践中,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只需出具代理证书,即可表明其代理权的存在,而不以出示委托合同为必要。
代理证书的样式。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委托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被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意义。代表人诉讼制度扩大了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能够最大限度地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特点是:不论诉讼当事人人数如何众多,都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缺陷。立法粗疏,缺乏可操作性近年来随着群体纠纷不断增多,代表人诉讼制度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得过于原则,《民事诉讼法》关于代表人诉讼只
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起源。代表人诉讼制度在我国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当时的背景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和不断深入,出现了现代化生产经营的大规模化和人们交往形式的多样化、复杂化。这时,由于一定经济行
代表人诉讼形成的条件。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不可能全部实际参加诉讼。该条件有两层含义:其一,人数众多的当事人既可能为一方,也可能为双方。
代表人诉讼的特征。诉讼主体的群体性。这是指代表人诉讼的当事人人数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