岔路口条款的概述。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投资规模逐渐扩大。但是全面调整国际投资活动的统一规则却迟迟未能出现。
岔路口条款的运行。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过程中,如何确定某特定情形符合岔路口条款运行的条件,这是该条款运行问题的关键所在。在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实践中,考虑到国际仲裁成本较高,有时国外投资者会先在东道国国内
巡回法庭的重要意义。——保证公正司法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工业产权的法律特点。一、工业产权的独占性工业产权的独占性也可称为专有性或排他性。这种独占性表现在:权利人可将自己所有的工业产权卖给或转让给他人使用,收取使用费以实现工业产权的价值。
工业产权的范围。工业产权的范围意指受工业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的范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
工商行政管理权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是外化的权力行使者和义务承担者。任何权力都必须归属于特定的主体才能存在,没有主体就没有权力。
工商行政管理权的内容。第一,工商行政管理权的主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权不是全部国家权力,它只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所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行使的那部分权力。第二,工商行政管理权是国家工商
常设仲裁机构的主要优势。第一,常设仲裁机构一般都订有比较完善的仲裁规则,因而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可以直接引用或写明按照该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而不必自己规定仲裁程序规则。第二,常设仲裁机构一般都备有
常设仲裁机构的分类。1、根据常设仲裁机构的隶属关系,可以将常设仲裁机构分为: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和国家性的常设仲裁机构。2、根据常设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性质,可以将常设仲裁机构分为:专业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和
常设仲裁机构的特点。1、常设仲裁机构制定有固定的、完善的仲裁规则,当事人无须重新创制。2、常设仲裁机构一般都备有供当事人选用的仲裁员名单以及仲裁程序。
常设仲裁机构的类型。常设仲裁机构有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国内仲裁机构和专业性常设仲裁机构三种。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有1923年成立的国际商会下设的国际商会仲裁院和根据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
平等就业权受侵犯原因。立法上的缺陷1.统观我国平等就业权方面的法律,其中并没有详细的关于平等就业权内容、平等就业权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规定和关于什么是就业歧视、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差别对待的合理条件、
平等就业权的概念。平等就业权的界定实际上是很困难的。中国学者对平等就业权概念的界定,大致有狭义与广义两种观点。
平等就业权的歧视界定。所谓歧视,简言之,就是指不平等地看待。歧视作为一个概念其基本含义能够为人们所感知,但是具体内涵与外延人们尚有争议。
应对价格行政诉讼的建议。端正态度,正确对待当被告。《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就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而制定的
应对岔路口条款的选择。鉴于上述的岔路口条款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于如何应对该条款的选择,学者提出了不同建议。总的说来,观点可以分为两种:一种观点建议取消岔路口条款;另外一种观点建议保留该条
应对诉讼爆炸的对策。1.加强科技法庭建设,运用高科技手段,实现高效率、高质量的公正、公开审判。高科技不仅是一个生产力的概念,运用高科技手段有助于人民法院实现高效率、高质量的公正、公开审判。
应诉管辖在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一、从程序上确保管辖权异议人权利的行使1.应把握应诉管辖主体的范围。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人认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主要是被告。
应诉管辖的构成条件。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事先并没有用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管辖的法院。人民法院既可以是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也可以是与本案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即两个以上
应诉管辖的模式。无论被告是否知道受诉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只要应诉答辩,法院就具有管辖权。比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只要被告在第一审不提出违反管辖的抗辩而对本案进行辩论或者在辩论准备程序中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