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结婚后,同男子平等地享有分得责任田、口粮田的权利?

浏览

[事例情况]女青年武某结婚后到男方北沟村落户。中合村村委会认为武某已嫁到外县去了,不在本村参加生产劳动了,收回了她的口粮地。武某婚后所在北沟村村委会以土地早分配完了为理由,使武某结婚到男方落户已经三年,还没有分给责任田、口粮田。武某因结婚成了没有吃饭田的女子。她不知道该怎么办?

  [分析意见]依法结婚产生亲属关系,或女方成为男方家庭成员,或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他(她)们同当地公民享有平等权利。有些地方的基层组织,忽视妇女结婚后或离婚后的责任田、口粮田等问题,造成妇女结婚到男方落户后,分不到土地,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犯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等,应受到保障。妇女武某结婚后,在男方的北沟村落户,成为北沟村人,北沟村村委会应当保障她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分给她责任田、口粮田,而不能以任何借口使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武某在娘家原有的责任田、口粮田,在她结婚离开中合村后,村委会予以收回是合乎情理的,但应当考虑到武某结婚后尚未从男方所在村分到土地的情况,为保障她的吃饭问题,可酌情推迟收回,并从保障妇女权益出发,在两个村委会之间取得联系,共同商讨解决办法。如果武某的责任田,口粮田一直得不到合理解决,她可以向乡人民政府、妇女组织等有关部门投诉,要求做出处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