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要求离婚,准予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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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情况]村民何某同已离婚妇女姜某未办结婚登记,于1986年春节期间请来亲朋好友举行简单的结婚仪式,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87年12月生一女孩。1989年5月,姜某弃家外流。10月,姜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同何某离婚。何某答辩说,结婚四年了,生了孩子,感情一直较好,不同意离婚。

  [分析意见]国家法律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一方起诉离婚的,必须具有符合法律所要求的离婚条件,方可准予离婚,否则,不得离婚。对于不合法的夫妻关系,法律不予保护。但是,人民法院对于这类不合法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也不是一概不管。法院在受理不合法婚姻的离婚案件后,仍要依法进行审理和予以妥善解决。

  何某姜某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于不合法婚姻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如果何某姜某符合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条件,法院可对姜某提出的离婚案件,先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双方和好了,或者原告姜某撤诉了,法院就确认何某姜某的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过调解,双方不能和好,姜某坚决要求离婚,就调解离婚。如果何某不同意调解也不同意离婚,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如果不能认定何某姜某属于事实婚姻关系,经查明是非法同居关系,女方姜某要求“离婚”,法院应当判决解除何某姜某的非法同居关系,并同时妥善解决其非婚生女儿的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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