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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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为形式婚(要式婚)的对称。在实行宗教婚的国家里未举行宗教仪式的婚姻,中国古代六礼(见封建婚姻制度)不备的婚姻,都是事实婚。狭义为法律婚的对称,指未履行结婚的法定程序便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婚姻。事实婚与姘居不同,姘居是不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的非法同居。在许多国家中,事实婚不具有法律效力。1896年《德国民法典》第1317条规定,婚姻的成立,必须有婚约当事人双方同时在户籍员面前表示互欲结婚的意思,否则其婚姻无效。1947年修正的《日本民法典》亲属编规定,当事人不为婚姻申报者,无效。也有一些国家在法律上承认事实婚,或承认事实婚具有部分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根据中国的审判实践,凡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婚姻为事实婚。对事实婚,如果当事人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在批评教育后,令其补行登记。如果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例如不是出于自愿,双方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未达法定婚龄等),则应宣布不依法定程序登记的婚姻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解除其婚姻关系。如已生育子女,应依《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以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见非婚生子女)。

参考文章